申請人:曹某某
被申請人:信陽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
法定代表人:王明友,支隊長
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2024年9月13日作出的信公(交)行罰決字〔2024〕XXXXXXXX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,于2024年11月7日通過郵寄方式向信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,本機關(guān)依法予以受理?,F(xiàn)已審理終結(jié)。
申請人請求:撤銷信公(交)行罰決字〔2024〕XXXXXXXX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中吊銷五年駕駛證的行政處罰。
申請人稱: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依據(jù)不清,執(zhí)法不規(guī)范、程序不合法。
被申請人稱:其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,證據(jù)確實充分,程序合法,適用法律正確,處罰適當。
經(jīng)審理查明:2024年9月3日7時59分許,申請人駕駛號牌為豫AXXXXX的X色小型轎車,行駛至息縣XX鎮(zhèn)XX路與XXX西路交叉口南50米附近路段時,被執(zhí)勤民警查獲涉嫌飲酒后駕駛機動車。經(jīng)現(xiàn)場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,申請人呼氣乙醇含量為87㎎/100ml,經(jīng)河南圣德司法鑒定中心對申請人血液樣本檢測,申請人血液乙醇含量為0.86㎎/ml。被申請人于2024年9月3日受理該案并進行調(diào)查,并2024年9月6日對申請人進行了行政處罰告知,申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。被申請人于2024年9月13日作出的信公(交)行罰決字〔2024〕XXXXXXXX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,認定申請人于2024年9月3日7時59分許,申請人駕駛號牌為豫AXXXXX的黑色小型轎車,在息縣XX鎮(zhèn)XX路與XXX西路交叉口南50米附近路段,違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,實施醉酒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。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一條第二款的規(guī)定,對申請人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(五年內(nèi)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)。
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(jù)證明:立案決定書、詢問筆錄、執(zhí)法記錄儀視頻、監(jiān)控視頻、檢測單、司法鑒定意見書(豫圣德司鑒[2024]毒鑒字第XXXX號)、鑒定意見告知書、公安行政處罰告知筆錄等。
本機關(guān)認為:根據(jù)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?公安部?司法部關(guān)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(一)項:“醉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,且不具有本意見第十條規(guī)定情形的,可以認定為情節(jié)顯著輕微、危害不大,依照刑法第十三條、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的規(guī)定處理:(一)血液酒精含量不滿150毫克/100毫升的”規(guī)定,申請人血液酒精含量為86㎎/100ml,不足150㎎/100ml,可以不認為是犯罪,不追究刑事責任;但申請人的行為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二十二條的規(guī)定,應(yīng)當受到行政處罰。被申請人作出的信公(交)行罰決字〔2024〕XXXXXXXX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,認定事實清楚、程序合法、適用法律正確。
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》第六十八條之規(guī)定,本機關(guān)決定:維持被申請人2024年9月13日作出的信公(交)行罰決字〔2024〕XXXXXXXX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。
若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,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(nèi)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。
2024年12月27日